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费用负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对清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作出调整,个人自付比例有一定幅度下降,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也有2万元的提升。
根据新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上,由原市内一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二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三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40%、个人自付60%,调整为,市内一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二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65%、个人自付35%,三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45%、个人自付55%。
此外,调整后市外就医的,基金(资金)支付比例按相应医院等级降低10%,个人自付比例增加10%。
记者还获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也有上升,从以前的10万元升至12万元。以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中,3万元(含3万元)以下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万元至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调整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中,3万元(含3万元)以下部分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万元至12万元部分(含12万元)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来源: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