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和省的总体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松原市及时调整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市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联合下发了《2012年松原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松原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新政策规定:松原市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之内的住院平均报销比例不低于70%,职工、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万元。建立松原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来源按每人每年60元标准从居民缴费中提取(不单独缴费)。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平均报销比例80%,支付范围、管理方式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由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一经办。(来源:松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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