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施行已满一年,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这个时候对公司适应新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一些提示,现就保险核赔与赔偿问题结合案例予以简要分析说明。
在保险索赔环节,主要义务和责任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方面,而在保险核赔与赔偿环节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均在保险人方面。
其一,关于保险人及时进行责任核定的义务。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人此时的核心义务,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保险人经过核定后,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特别规定,保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关于核赔的期限规定,保险法将保险人的核赔期限分两类进行,一般情况的,应“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何为“及时”?保险法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合理掌握,一般情况以5日、10日较为合理,极限是无论如何不可以超过30日。
公司实例:
郭某(女)通过其所在村委会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农民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期间,郭某突发疾病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郭某丈夫2010年1月前来某保险公司理赔时,某保险公司认为其递交的理赔资料中对于作为死亡原因的疾病没有确定性结论,要求其进一步提供材料以便判断郭某是否死于承保疾病。
2010年4月,郭某丈夫起诉某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同年5月,法院认为某保险公司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于收到给付保险金请求后及时作出核定,判决某保险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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