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记者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天津市出台《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其中,明年天津市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由800元调整为600元。
《意见》指出,城乡居民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起付标准为100元;二级医院报销比例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2010年度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0元,其中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560元、350元和220元分别调整为580元、370元和240元,增加筹资部分由市和区县财政分担,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学生、儿童参保筹资标准不变,其中政府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补贴。
为保障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及时救治,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对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本市将建立实施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非疾病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纳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保障范围。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分别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列支,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天津市将合理确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的筹资水平,缴费基数按照市和区县财政统一发放的基本工资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确定,筹资比例由5%提高到6%。中央、外地驻津单位中按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可在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上年度本市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均医疗费支付水平逐年确定。(来源:天津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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