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2011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以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划分年龄段的基准时点,按规定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从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次月起,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二)本人可申请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列支。从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本人死亡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二、从2004年4月10日起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到2010年12月31日已到达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按规定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继续按本人征地时划分的年龄段及选择的缴费档次纳入基本生活保障,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基本生活保障金先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中支付,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从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账户中列支。
(二)本人可申请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列支。从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本人死亡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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