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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看人身险“补偿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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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补偿原则”是否适用人身险,在学界与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本文通过对《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解读,得出“补偿原则”适用人身险中的费用补偿险种。在指出补偿原则适用费用补偿险种应注意的三个问题后,对现阶段该险种的理赔工作提出了建议。
  四、对现有费用补偿型产品理赔的建议

  目前各家公司均根据该办法对本公司的健康险进行了升级,逐渐适应了法规的要求。然而,由于健康险,特别是费用补偿型险种大多为短期险,大多由各地分支机构开办并销售,只给总公司报备,因此还存在费用补贴险种不能完全符合办法要求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做好理赔工作应当将坚持原则性与掌握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

  (一)在升级的险种上坚持原则性。已升级的险种针对是否有社会保险、公费医疗作了区别,应经将“三者责任的赔偿”作为免责明示并明确说明,在订立合同时遵循了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理赔时应当按照“补偿原则”进行给付,做到不滥赔,以维护其他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二)在未升级的险种上掌握灵活性。未升级的险种在订立时就未能完全按照公平原则的要求(来源:中国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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