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初次发生合同所列32种重疾之一,按附加险保额的10%与附加险保费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即10万元×10%+1200元=11200元;
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给付附加险保额10万元,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四。保费豁免
若投保人于交费期内因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且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则免交续期保费,被保险人继续享有相应保障。
作者:徐翠,新华人寿
案例参考
“吉祥至尊”三险一金健康增值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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