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2012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2]241号),对2012年度省本级
医保政策作了明确规定:一是省本级城镇职工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以及省本级公务员危重病目录外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维持2011年水平不变。二是省本级健康体检的必检项目,由参保人员根据自身健康状况自主选择体检项目。三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10%确定。缴费基数按照不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其中领取
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经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