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障水平,自2012年7月1日起,胶南市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据了解,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在职职工以及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均可按照自愿原则,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医疗定点单位,并与之签订《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协议期限为一年。参保人自签约之日起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签约职工在本人定点社区产生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1600元以内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60%,其中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为70%。签约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12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其中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为60%。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社区产生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凡已签约的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经定点社区转诊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减半执行,起付标准以上,20000元以下部分,个人自负比例减少两个百分点;参保居民住院医疗待遇不变。参保人未签约及未按规定办理社区转诊产生的住院费用,属参保职工的,不享受转诊优惠待遇;属参保居民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