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认真按照《关于调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将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从2011年的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6元,自治区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9元,市、县(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5元,进一步提高了筹资标准。
自2008年启动实施居民医疗保险至今,我市历年的政府补助标准分别为85、100、120、200、240元,增长幅度分别为17.6%、20%、66.7%、20%。补助标准不断提高,同时维持参保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不变,在不增加个人负担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基金筹集额,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为不断提高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基金运行平稳,打下良好的基础。目前,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按照医疗机构等级的不同提高至40%-80%,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10万元(与门诊大病统筹限额合计),达到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倍以上的医改要求。参保居民还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大病统筹等待遇,减轻门诊就医费用负担。(来源:百色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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