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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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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7月1日开始,兰溪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记者从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7月1日开始,兰溪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具体调整内容有: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计算,2012年度为17万元。

  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在原有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的使用范围,具体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临床必须、合理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如普通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洁齿费(洁治、龈下洁治)、彩色打印照片、彩色一次成像(波拉)照片、计算机图文报告、煎药费、胶片费(复制片费)等。

  职工及其近亲属或配偶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如狂犬病疫苗、各类肺炎双球菌及流感疫苗等。

  调整市内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标准为25元/床/日,低于标准的按实报销。

  调整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和报销限额。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的,报销比例为35%,在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20%。一个医保结算年度普通门诊报销最高限额为400元。

  调整《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明确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的,按目录规定的比例执行,未明确个人自理比例的,自理比例按5%执行。

  据了解,未涉及调整的仍按原规定执行。(来源:兰溪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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