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的生育津贴、晚育奖励津贴于申报的次月中旬,支付到单位办理新参保手续时提供的帐户上,《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中的“申领人开户姓名、申领人开户帐号、申领人开户银行名称、行号”不需要填写。
2、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根据谁休晚育奖励假谁享受晚育津贴的原则,由休晚育奖励假的人员所在单位进行申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不能申领)。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由男方休晚育奖励假的,既可女方单位负责申报,也可男方单位单独申报。
3、提供的人员信息中使用现役军人军官证号码的,应由所在部队政治部(处)开具军官证号所对应的真实身份证号的证明。
4、只有申领晚育津贴的人员,才需要在《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中由男女双方签字和双方所在单位盖章,无单位的应签字并注明“无单位”字样。
5、《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由本市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签发。
6、申报生育津贴、晚育奖励津贴时,应于生育的次次月进行申报。建议每年1至4月生育的人员,于6月按新缴费基数收缴成功之后再进行申报。
7、请单位认真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内容准确清晰,不能涂改,享受人员明确,此表一经申报不再变更。请使用A4纸复印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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