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起付标准(门槛费)是怎么规定的?答: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首次住院,在医保范围内,本市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门槛费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
2.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答:在医保范围内,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门槛费以上、至6万元以下的部分,个人承担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6%、二级医院8%、三级医院10%;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比例减半。6万元至30万元个人承担比例为4%,30万元以上部分基金不予支付。
3.住院治疗医保用药是怎么规定的?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用药按《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分为甲类和乙类药品。使用甲类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余下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4.医保结算单上的自付和自费费用如何理解?答:自付费用是指医保范围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包括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乙类药品和医用材料中个人支付的费用。自费费用是指医保目录外的费用,定点医院在使用医保目录外的药品、医用材料时,应事先告知参保人员。
5.需要转外地住院的手续怎么办?答: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本市最高级别的定点医院难以确诊或无有效治疗手段的,可转外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转院时参保人员持转出定点医院开具的《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请表》,到市医保中心备案(市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三楼,电话3536433、3536111)。
6.在外地突发疾病需住院治疗怎么办?答:参保人员在异地突发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且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与市医保中心联系(电话3536111)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费用将不予报销。
7.门诊特殊病待遇如何申请?答:患有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等25种疾病,需日常门诊拿药治疗的,可向市医保中心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病就诊卡(庐江路与金寨路交叉口,原市劳动保障局三楼,电话261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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