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大病保险是继“覆盖96%的人群”后,政府针对全民医保制度又抛出的新承诺。《意见》一经公布,立即引发了舆论热议。
很多人以为,今后大病住院报销比例会更高,其实不完全正确。目前,我国医保体系大致有三块:待遇最好的城镇职工医保、包括老人和儿童等未就业人群的城镇居民医保以及覆盖广大农民的新农合。这次大病保险受益特定人群――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人,即为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就业的居民,与二三亿的“城镇职工”并无关系。当然,城镇职工医保的“大病保险”已经有比较高的报销比例,此次新承诺的目的主要是缩小差距,推进城乡、区域和不同社会群体间的公共服务均等化。
如何履行承诺,《意见》也有一个方向上的部署。《意见》指出,“大病保险”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划出的资金交给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管理,公司负责与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结算。显然,作为大病保险的第一责任主体――地方政府,在禁止向居民“伸手”的中央政令下,只能携手商业保险公司。
据审计署发布的《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显示,2011年,全国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合计2676.25亿元,支出合计2110.25亿元,三项基金累计结余1363.78亿元,其中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824.42亿元,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413.57亿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125.79亿元。
我们认为,划出一部分资金交给商业保险公司,在操作上是可行的,而且经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公司还有不可比拟的专业优势,可以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有效制约。
但是,《意见》中也有无法让商业保险公司“安心”的地方。一方面规定“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与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另一方面,又规定要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我们担心,这种对商业机构经办过程过多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会削弱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尤其是拓展农村市场的积极性,造成区域性农村保险由一两家大型商业保险公司垄断,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充分竞争、健康发展。规定过多,还需要杜绝权力寻租,确保优质保险公司能够进入,否则市场上将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医保的基本安全就可能遭遇风险。
所以,借道市场化,只是刚刚启程。要让大病医保的新承诺成为每个人的保障和福祉,恐怕还需一些时日去用心经营和科学规划,比如具体模式、地区差别、补贴途径、中标方法、与其他医疗保障系统的对接等具体细则,这些都需要地方政府与经办商业保险机构在实践中磨合,在磨合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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