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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保出细则 商业健康险公司将设利润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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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大病医保的改革深入,商业健康保险公司有望在其中分一杯羹,这无疑是促进了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发展。但是,政策里也规定了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将设利润上限,健康险公司该如何平衡利润和政策之间的关系呢?

  8月底六部委发布指导意见后,大病保险再现实质性进展。日前保监会已拟定大病保险实施细则并下发各相关部门、各险企内部征求意见。

  9月19日,保监会召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会,对保险业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下发《关于规范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向参会代表征求意见。《通知》从大病标准、经营条件、产品开发、风险把控等多方面进行明确规范。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时合理设定利润上限。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会议上强调,保险业要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开展大病保险,尽可能提高保障水平,最大程度上让利于民。大病保险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竞争降低承办费用和管理成本。保监会将适当减免监管费、保险保障基金,调整大病保险资本要求等降低大病保险运行成本。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要遵循科学定价、审慎定价原则,合理设定利润上限,并建立风险调节基金等方式对盈亏情况进行调剂,超出的利润进入基金池,用于提高保障水平或滚存到下年度。

  今年8月份,六部委联合公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已经指出,招标人应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合)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

  商业保险公司追逐利润最大化无可厚非,但是利润过高又将违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让利于民”,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宗旨,因此,如何在调动商业保险公司积极性和老百姓乐意交钱参加保险的主动性之间找到平衡点,对于大病保险政策的快速推广较为重要,甚至不少业内人士担心城乡大病保险会遭遇交强险的亏损困局。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王绪谨对此却持有不同的观点,王绪谨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强险属于强制险,都可以有财险公司盈利,大病保险属于自愿参保,更可以盈利。”

  王绪谨说:“保险公司参与大病保险让人们知道保险的好处,将能够带动其商业保险的增长,台湾地区在实施全民健康保险的前几年,其商业保险的飞速发展就是很好的例证。”

  1995年,台湾地区开始实施全民健康保险,民众纳保率由1995的57.48%上升至2011年的99%,几乎全岛民众皆可接受健康保险社会保障,大大降低民众就医的经济障碍。目前,台湾地区保险深度达到18.4%,保费高增长保持了20年,寿险保费在过去20年的复合增长率达到15%。台湾地区保险业的迅猛发展离不开全民健康保险的实施,其成功案例将大大增强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大病保险的信心,借助大病保险推广商业保险的盈利空间较大。

  从整体发展战略而言,保险公司或许不惧大病保险中可能出现的亏损难题。“从国际上来看,保险业处于扩张期,‘借鸡下蛋’是保险业的常见发展方式,” 王绪谨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采取在保险业务上亏损,但在投资领域盈利以弥补亏损的方式,带动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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