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殊规定病医疗报销
每月1-10日由单位将报销材料报医保中心相关医审处。
需提供的报销材料:
1.填写<<石家庄市医疗保险职工医疗费申报明细表>>并签章;
2.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票据及处方;
3.门诊病历本、特殊病门诊病历本及相关记录复印件;
4.因急诊或医保中心批准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人员和异地安置人员报销需另提供医疗费明细、处方、长期医嘱、临时医嘱;
5.<<特殊规定病种审批表>>复印件
四、特殊病医疗费报销注意事项
1.特殊病种报销起付标准按年度计算,执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在职650元,退休500元)。
2.经医保中心批准转往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负担比例提高20%
3.特殊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垫付,诊治终结后,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4.在药店购买注射剂,费用自付(中心主要从监督管理工作考虑来加以限制)。
5.购药超半月量,草药超7剂量,费用自付。
6.非认定病种所用药品费用自付。
(一)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报销
1.患者除到定点医疗机构相应专业科室就诊或购药外,也可到10家药店购药(乐仁堂总店、康宁药店、神威青园药店、神威中华药店、长安华药药店、华药联盟药店、老百姓大药房、省新药特药药店、新兴第一、二药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其他定点药店购药,购药费用自付。
2.购买草药,费用自付。
(二)肾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药医疗费用报销
依据市劳社[2005]14号文件规定报销。
(三)门诊透析医疗费报销
做好门诊透析病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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