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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将七种疾病纳入特殊慢性病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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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在齐齐哈尔市医保局获悉,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工作,满足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减轻参保职工因诊治特殊慢性病所引起的经济负担,根据2011年度医疗保险基金的积累情况,决定将新增添七种病种纳入2012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管理。

  近日在齐齐哈尔市医保局获悉,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工作,满足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减轻参保职工因诊治特殊慢性病所引起的经济负担,根据2011年度医疗保险基金的积累情况,决定将新增添七种病种纳入2012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管理,为患有此类特殊慢性病的参保职工承担因特殊慢性病在门诊医疗所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

  据了解,增补的特殊慢性病包括类风湿关节炎、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骨髓纤维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机械瓣膜)、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按月份分段结算,即类风湿关节炎500元、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670元、真性红细胞增多症670元、骨髓纤维化67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670元、心脏瓣膜置换术后380元、精神系统疾病333元。鉴定合格人员在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如果需要服用药物在住院医疗费用中支付。特殊慢性病全年应享受的待遇额度平均分为12个月结算,每个月最高结算限额分别为根据每年结算额度的十二分之一予以结算。

  凡参加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时间满一年(2011年10月31日前参保),或者参加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一次性缴纳十年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参保时间满一年(2011年10月31日前参保),以及在我市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人员,参保时间满一年(2011年10月31日前参保);由异地转入我市实行医保关系接续的参保人员,转入我市时间满一年(2011年10月31日前转入我市)。参加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停破企业享受国家一次性补贴的参保人员即符合年度特殊慢性病申报条件。如果一个医保年度内,所发生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含自付费用)超出年最高封顶线时,特殊慢性病待遇也将同时终止使用,待下一年度方可继续享受。

  据悉,本次申报和鉴定特殊慢性病工作由具有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承办,参保职工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就近的指定鉴定医院申报鉴定。申报卧床的人员请提前到指定医院进行申报,参保职工应详细填写《申请表》,医疗机构将组织工作人员到患者家中逐一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如认定患者病情不符合卧床条件,将取消本次鉴定资格。本次增补特殊慢性病申报鉴定起始日期为2012年10月8日,鉴定截止日期为2012年11月15日,超过申报鉴定时限,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医疗机构将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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