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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感染疾病 因保险纠纷诉诸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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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长久以来,撇开销售时的个别因素外,重疾险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购买时是否如实告知问题上。郑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保险纠纷,她出险后,保险公司以无如实告知病情拒绝理赔。

  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郑女士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承担巨额保险金赔偿责任。

  2007年初郑女士发现自己的左侧大腿中段后侧有一鸡蛋大小的肿物。2009年10月,郑女士因大腿左侧股骨疼痛,去呼伦贝尔市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组侧大腿中段后侧有肿瘤”,2009年10月15日,在该医院实施了切除手术。郑女士于2009年11月12日去天津某医院对切除肿物作病理诊断,经诊断为“单向梭形膜肉瘤、软骨肉瘤恶化”。面对噩耗传来,郑女士一蹶不振。后来郑女士想起她曾于2008年12月25日在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费为3000元的保险合同及重大疾病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00000元整,其中包括附加险,即提前给付重大疾病险50000元。故郑女士依据保险合同,向某人寿保险公司主张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但结果不尽人意,某人寿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郑女士在百般无奈下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0000元。但是为什么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呢?

  在庭审过程中,某人寿保险公司声称郑女士在我公司投保一事属实,保险合同自2008年12月3日起生效,但她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其左腿存在肿瘤的事实。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给付保险金。原来郑女士的病历记载着郑女士在投保前左腿就存在鸡蛋大小的肿瘤,但是她在投保时没有将这一足以影响其承保的重要病情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方面的相关负责人也称双方的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因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没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因此某人寿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根据郑女士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的签订的保险合同及重大疾病附加险合同,并且该保险合同已经生效。郑女士于2009年10月9日在呼伦贝尔市某医院就诊期间称“一年前,其左侧大腿中段后侧有一肿物鸡蛋大小”,据此某人寿保险公司以郑女士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该病情。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和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被告不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向原告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保险费。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郑女士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本案所讲述的这种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健康状况的行为在现实中非常普遍,根据我国相关保险法规定,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有权做出拒绝理赔、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并可不退还保险金。为了切实维护投保人自身的利益,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务必要履行诚实信用如实告知义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保险公司也应当加强保险业务员的培训,不能为了增加保险业务忽视对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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