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在传统保险中,如果投保人过世,被保险人是可以申请变更投保人的。但是目前市场上的新型产品比如投资连结、万能型等是否也可以呢?还是要先作为遗产经过法律公证后再进行变更,或不能变更直接退掉呢?
满意答案:
作为一种保全项目,投保人只要符合投保规则,随时可以申请变更。
你所说情况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形,投保人死亡。
由于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其目的很清楚:就是让被保险人基于该合同获得利益。因此,我国《保险法》对此没有规定禁止性规范,这意味着该问题的解决被交给了合同当事人。在原投保人去世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希望通过自己的续保行为来继续保持合同的效力,那么被保险人作为该保险的受益者,尤其是在该合同就是为了他的利益而设定的情况下,他有资格提出这样的请求。这不仅完全符合合同目的,而且可以使被保险人能够获得投保人在去世之前已付保费所产生的利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是《保险法》反复强调的立法目的之一。但是被保险人是否能够变成投保人,还应当获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因为这属于保险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同时,由于被保险人自己支付保费,将使具有涉他性质的人身保险合同变为为己性质的人身保险合同。当然,根据合同目的和《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原则,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目前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在该情形下得以拒绝的规定尚未出现,所以保险公司不能随意拒绝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为投保人的请求。
如果在投保人去世后,被保险人不愿意自己继续支付保费,也没有他人愿意承接为被保险人利益继续支付保费义务,则可能出现如下结果:
1.如果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去世而保费未全部支付的情况下合同解除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这样就发生合同约定解除的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将部分保费退还给投保人的遗产继承人以作为投保人的遗产进行继承;
2.如果合同约定在该情况下不解除合同而只发生减少保险金额的,合同依然有效,只是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减少保险金额。投保人的遗产继承人就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费无权提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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