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就促进公平就业、农民工进城务工、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等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近年来,就业市场中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年龄歧视等现象随处可见,一些招聘单位在并无特殊要求的工作岗位上也私设“门槛”。针对此种情况,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国家统一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和就业准入制度外,设置限制性规定;以性别、年龄、体貌、户籍、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为由,拒绝招用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并且具有同等工作能力的求职者;限制特定求职者竞聘;发布招聘信息、广告或者签订劳动合同,含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外,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加大了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扶持力度,其中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下列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无偿获得公共就业服务;获得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另外,条例还规定,农村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共同为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创造平等便利条件,并完善劳动者户籍管理、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和社会保险等制度。
为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就业,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艰苦边远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学费及助学贷款代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户籍迁移等优惠政策。
为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条例规定,鼓励和扶持企业、事业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见习期限、补贴标准、见习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事项,按照辽宁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条例规定,下列岗位应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岗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管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所需的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社会管理需要的非执法性质的辅助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他岗位。
条例还对建立失业预警制度作出规定,明确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制定失业预警指标体系和防范规模失业工作预案,适时发布失业预警信息,对可能出现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
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一处处长崔文珠表示,条例紧密联系社会就业实际,对与老百姓就业关系密切的诸多方面都一一给予法律上的支持,对推动就业、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改善就业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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