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于2011年11月22日正式公布。本《办法》在2001年9月1日施行的《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基础上,对生育津贴的相关规定做出了调整。其中最显著的变化有三处。
一是生育保险费比例上调。此前,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以职工的相关工资为基数,按照0.7%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新《办法》将生育保险费比例调整至1.2%。
二是男人结扎也可享受生育津贴。《办法》规定,职工只要办理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不论男女,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均可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三是职工未就业配偶也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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