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区教育系统将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经费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全区教职工将按照统一标准报销医疗费用,这是继我区统一教师工资和住房公积金标准、统一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比例、统一发放教师规范津贴之后,迈出了教师同工同酬的大跨步,在济南市教育系统率先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同工同酬。它将彻底解决全区教职工医疗费用报销难、报销不及时、报销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11月23日,我区召开全区教育系统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部署安排在教育系统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工作。本次医疗制度改革一是突出基本医疗保障。全区教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险、职工生育险和职工工伤险,最大限度的保障教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二是覆盖面广。凡是教育系统管理的事业编制的在编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均在医保范围。据初步测算,全区符合参保条件的教职工达9800多人;三是政府投入力度大。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单位需按上月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职职工按2%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由个人缴纳,参保人员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由医疗保险机构从个人账户金中扣缴。职工生育险、工伤险所需费用由单位缴纳。按照济劳社险字[2002]47号,单位为参保人员注入个人账户一次性过渡补助,补助标准为一个月的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或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金。
我区目前实施的是公费医疗政策。作为一个农村教育大区,尽管多数乡镇制定了公费医疗报销办法,但由于各镇财力不平衡,医疗费报销情况差异很大,部分财政困难的镇教职工医疗费积压严重,重病患者甚至积压数万元、数年得不到解决。为切实维护广大教职工利益,解决教师看病难、报销难的实际问题,区政府在多方调研、广泛论证的基础上,建立教育、财政、人社、卫生等部门参与的教育医改协作机制,确定实施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有效解决全区教职工医疗不公的问题。
本次医改给全区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带来了真正的实惠。听到实行基本医保的消息,仲宫镇的一位老教师高兴地说:“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我们举双手欢迎啊!最最直接的就是看病太方便了。小小不然的毛病到镇卫生院就能看,打针吃药都很方便。大毛病小医院看不了,就可以选择省立医院、齐鲁医院等大医院让权威专家诊治,到哪看病自己说了算,放心又踏实,真是太好了!”除了能自主选择就诊医院,医保政策带给教师的另一个实惠是不用垫付大额的医药费了。医保政策规定,凡是因病住院治疗的教师,住院时只需要预付自己应支付比例的药费金额,而且根据医保政策规定,按照最高报销比例计算,患病教师每医疗年度最高可报销9万元医药费,加上大额医疗救助金20万元,每年最高可报销医疗费用29万元,让城乡教师更加安心工作。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