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在昨日举行的上海市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徐爱平表示,目前,上海市工伤保险制度对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各类职业人群都实行了覆盖。近年来,上海不断调整完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标准,因工死亡人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已从2004年的9.2万元提高到43.62万元。
据统计,截至2012年10月底,上海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从2004年的693万人增加到895万人,其中农民工337.9万人;2004年至2012年10月,全市参保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被认定为工伤的有39.23万件;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有27.31万件,累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31.33万人(其中今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5.16万人)。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撑起了“遮风挡雨”的保护伞。
近年来,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上海不断调整完善工伤保险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据统计目前沪上因工死亡人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已从2004年的9.2万元提高为43.62万元;1-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标准、生活护理费标准,以及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也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在上海,因工死亡人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已从按上一年度社平工资50个月计发调整为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对致残1-4级工伤人员而言,可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标准,已按社平工资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进行调整。以及对1-10级工伤人员,可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以及工伤人员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补助标准、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标准都已经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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