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常常会在判决后自动履行义务,将理赔款打入法院帐户,此时,当事人领款手续的合法审查就成为了案件审结后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公安县法院严把案件每道关口,不断规范领款手续的合法审查,赢得了当事人的赞誉。
3月上旬的一天早晨,一位四十余岁的农村妇女拿着一叠资料,急匆匆地来到公安县法院民一庭,要求领取一笔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保险公司履行的理赔款。该案承办法官热情接待了这位妇女,并迅速在脑海中搜索记忆,发现该妇女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经过交谈和查看资料,这才知道该妇女与案件当事人胡某系朋友关系,是受托来领取理赔款的。承办法官便仔细审查了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在审查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委托手续存在瑕疵,不但无法确定该委托是否是案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其中还存在许多疑点。承办法官清楚的记得,原告胡某曾多次前来询问文书是否生效,可在文书真的生效时却没有亲自来领取这笔近十万元的理赔款,而且不是委托妻子、父母等近亲属前来领取,这其中似乎有悖常理。鉴于此,承办法官觉得如果仅凭这份有瑕疵的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就贸然发放款项,一旦造成错误发放,后果将不可想象。于是,承办法官明确向该妇女说明了暂不能由其代领理赔款的理由,并热情送走了该妇女。
第二天上午,该妇女再次来到公安县法院民一庭,向承办法官表明案件当事人原告胡某因目前身在云南,不能亲自来领取理赔款,并建议法院与胡某电话联系确认授权的真实性,由其代为领取款项。承办法官觉得电话联系无法确认是胡某本人,而且委托手续不完备,不能办理代领款手续。随后,承办法官给原告胡某打电话,准备向其说明不能由其朋友代领款项的理由,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第三天上午,该妇女及另一位男同志又来到法院,这次他们直接找到了民一庭庭长。陈庭长耐心听取了该妇女反映的情况,同时向承办法官了解不能发放理赔款的缘由,仔细查看了相关资料后,支持承办法官的处理方法,并立即让承办法官拨通了原告胡某的电话,告之事情的始末。代领款项的妇女对法院的处理方法表示理解和赞同,胡某也被法官高度负责的精神所感动,当即表示理赔款由其回来后亲自领取。他说:公安法院的法官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对案件的每个环节和细节都不疏忽,是对当事人负责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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