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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放炮炸伤眼 理赔问题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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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结婚燃放鞭炮是中国人的传统习俗,隆隆鞭炮声营造出喜庆的氛围,但其中也隐藏了很多危险,其中有引起了理赔的纠纷。以下就是这样一起理赔纠纷,婚礼放炮炸伤眼引起理赔纠纷。

  河南灵宝的小伙子王明军受邀给表姐王兰花的婚礼燃放鞭炮,不料被燃放的鞭炮炸伤眼睛构成伤残,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王明军遂将新娘王兰花及其母亲赵明霞、新郎张晓军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王兰花、张晓军承担王明军各项赔偿费用的50%,计30000元,减去己付的5500元,再支付给王明军24500元。

  王兰花与王明军系堂姐弟关系。2010年10月1日,王兰花与张晓军结婚(系男到女家),迎亲回来后,王明军应总管要求燃放二踢脚炮子时,由于王明军操作不当,不慎将其右眼炸伤。王兰花、张晓军、赵明霞及时安排车辆送王明军到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和西安市西京医院治疗,王明军在西京医院行清创缝合术后,于10月5日到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王明军到西京医院复查两次,于2010年11月2日出院。2011年6月2日,王明军到西京医院检查一次。王明军在西京医院共花费5318.8元,在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花费4337元,王明军去西京医院手术和复查花去交通费247元,王兰花、张晓军、赵明霞支付王明军5500元后拒绝赔偿,王明军遂将王兰花、张晓军、赵明霞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审理中,经双方选定鉴定机构,委托三门峡明珠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王明军伤残程度进行鉴定,2011年8月19日,三门峡明珠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明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094号鉴定意见书认为:王明军矫正视力OD0.05,0S0.8,伤情评定为七级伤残。王明军交纳鉴定费700元。审理中查明,王明军为治疗眼病在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花费,经灵宝新农合办公室报销1217.1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明军在王兰花、张晓军举行结婚仪式过程中应结婚仪式总管安排燃放鞭炮属义务帮工,王明军在燃放炮子过程中眼睛被炸伤,王兰花、张晓军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明霞不是被帮工人,不应当承担责任。但王明军作为成年人,又非第一次燃放鞭炮,在燃放鞭炮过程中炸伤其本人眼睛,存在重大过失。王明军主张本次事故是鞭炮质量存在问题所造成的,因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鞭炮质量存在问题,也不能证实燃放鞭炮致伤与操作无关,证据不足,王明军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依法应相应减轻被帮工人王兰花、张晓军的赔偿责任,结合案件情况,王兰花、张晓军承担王明军损失比例以50%为宜。据此,三门峡市中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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