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发布《辽宁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意见建议的市民于4月5日前登录“辽宁法制网”
征求意见稿明确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超过工资总额1%。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妊娠、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且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配偶,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产假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已参保男职工在配偶产期内,护理配偶享受护理假期津贴;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应当在女职工生育后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申请办理;异地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应当在女职工生育后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请办理;男职工护理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6个月内申请办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申请办理。用人单位拒绝向职工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其责任人员会依法受到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