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4月,宋某通过某保险公司营销员的介绍,为其女儿投保了该保险公司的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以及鸿利两全保险,年交保险费2533元。2011年6月,宋某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称,当时买保险时其女儿在外地上学,不能签名,但保险公司营销员告诉宋某,别人可以代签,因此宋某便买了上述保险。保险监管机构通过调查了解,得知宋某投保情况属实,所投保的两份保险投保单上被保险人签名处均不是本人所签。后该保险公司与常某通过协商,对该保险做了协议解除处理。
风险提示:
根据中国保监会133号《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按照《保险法》规定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若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字。
因而,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当注意,无论关系多么亲密,也不要让人代签名,否则极易引起争议。如确需委托他人代理签名的,应出具书面的委托授权书。授权书除写明代理签名事项外,对投保的保险公司、险种、保险金额等事项应明确载明。如投保的险种中含有死亡责任,被保险人应特别说明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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