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名字写错就不能获得理赔?巩义市回郭镇的王女士不信这个邪,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终胜诉。
王女士说,2004年7月,她购买了一辆沃尔沃S80轿车,并及时办理了投保手续。去年的3月20日发生意外,这辆车被一辆山西的货车追尾,车子损失惨重。交巡警部门认定追尾的
货车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该案经巩义市法院审理后,判决货车车主及司机连带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48万余元,货车车主先后履行赔偿义务27万余元,但其余的21万多元实在无能力赔偿。
王女士无奈只得向当初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通过查询后发现,保险合同中王女士的名字被错误输入。保险公司以王女士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绝理赔。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上的名字并不是王女士本人为由,请求法院驳回王女士诉讼请求,并在答辩期内提交了追加肇事车主为第三人的申请,辩称王女士应先向第三人索赔。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王女士并未放弃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权利,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王女士保险金21.9万元,并承担5800元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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