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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管理办法》明确疾病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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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健康险管理办法》出台后,保障了许多购买保险的投标人的权益,专家表示,《健康险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疾病诊断标准,有利于消费者顺利理赔。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下月将实施的《健康险管理办法》回答媒体咨询。他表示,《办法》在明确消费者保护条款中已明确了一个原则,这就是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应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这就为更加科学公正的重疾险产品的出台奠定了法规基础。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列举了《办法》中的七点保护措施。上述观点来自《办法》第二条,即《办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产品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把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该负责人还表示,《办法》体现了产品创新宗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增加了市场潜力巨大、在国外早已存在的护理保险,完善了产品形态。《办法》把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保险和护理保险四种基本类型。与2000年颁布的《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相比,《办法》突出了“失能”这一健康相关因素;同时,修订了医疗保险的定义,明确了医疗保险“以约定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使之包含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更准确地体现了医疗保险特点。《办法》还规定,健康保险产品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根据主要责任确定产品类型。二是突出体现了健康保险的地域性、个性化要求。三是要求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时,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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