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家中不慎摔倒猝死。其妻子郭兰玲向所投保的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在给付郭兰玲身故保险金15万元后,以猝死不属意外伤害,不在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范围为由,拒绝理赔10万元意外伤害附加险。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投保人李大国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3月11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1年5月5日,郭兰玲到许昌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该保险保单载明,投保人为郭兰玲,被保险人为其丈夫李大国,投保主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附加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附加一年期短险无忧意外,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
2011年10月3日,被保险人李大国在家中不慎滑倒死亡。许昌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心跳、呼吸骤停,猝死。
郭兰玲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向其提出索赔申请。该保险公司按保险约定给付郭兰玲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15万元,但以理赔申请事由不符合相关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释义为由,拒付附加无忧意外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郭兰玲把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意外伤害”指的是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案中,被保险人李大国不慎摔倒最终致死,符合合同中“意外伤害”的约定。被告不给付郭兰玲1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承担民事责任。(文章来源: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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