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动员大会上了解到,《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规定: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以下非从业城镇居民,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男满60周岁及以上,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二、本市市区城市或者旗县镇中小学校就读和托幼机构的在册学生和儿童,以及非在校的少年儿童(经教育、民政、卫生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教育学校、技工学校);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同时,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家庭中,长期随父母在本市市区和旗县政府所在地居住并且在中小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记者了解到,按照有关要求,该办法将学生和未在校少年儿童的筹资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他参保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另外,参保居民从续保缴费之日起,实际参保缴费年限满1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2万元的基础上提高2000元,以后连续参保缴费的,每满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2000元,所提高的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既参保居民如果连续缴费,其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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