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小梦的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向伤者作出了赔偿后,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扣减原告应得的理赔款。协商无果李小梦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13年3月22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给原告李小梦8779.46元。
2012年5月22日晚,原告李小梦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徐意辉脑震荡、脑挫伤、颅内出血的后果,李小梦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核定和调解,李小梦向徐意辉支付了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共计8779.46元。李小梦支付受害人赔偿款后,多次找被告理赔,因被告以各种理由扣减应得理赔款,双方最终未达成一致,根据合同法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无故扣减有关费用,属违约行为,经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8779.46元。
保险公司辩称:该肇事车辆确实在我公司投了交强险,发生事故也是在保险期内,只要是合情合理的损失我方都会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被告为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各自已履行了义务,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原告李小梦与受害人徐意辉经铜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原告李小梦赔偿了徐意辉医疗费4567.46元、护理费270元(9天×30元/天)、误工费3870元(129天×30元/天)伙食费70元(9天×8元/天),共计8779.46元,经本院审查,上述赔偿项目及金额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该赔偿款未超出交强险规定的赔偿限额,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为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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