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单适用条款:营业交通工具乘客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简介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保险单中所载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
(1)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凡持有效客票乘坐营业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凡持有效客票乘坐营业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到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以及医疗、医药费用的支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故意自伤;
二、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乘坐非营业交通工具期间,或乘坐非客运交通工具期间,或乘坐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营业交通工具期间,或未以乘客身份乘坐营业交通工具期间,或驾驶交通工具期间,或乘坐非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四、被保险人不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扒车、跳车;
五、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分娩、流产、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食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高原反应、猝死、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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