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郑某为自己投保30万元人身保险,并指定其子郑某某为受益人。今年3月郑某因意外身亡,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实后决定全额赔付30万元保险金。此消息一经传出,郑某的债权人纷纷上门讨债,欲将这笔保险金用以偿还郑某生前的债务。郑某妻子刘某找到律师,咨询这笔保险金是否与其丈夫遗产一样必须先用来偿还债务。
律师点评:
一般来说,保险金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凡指定了受益人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就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由受益人独立享有,不应列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也不应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或者交纳遗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郑某既是该份保险的投保人,也是该份保险的被保险人,郑某已经指定其子为受益人,因此该笔保险金应当属于指定受益人,即郑某某的个人财产,不应用来清偿郑某本人的生前债务和缴纳税款。但如果郑某生前没有填写投保书中受益人一栏或者只是在受益人栏目中填写了“法定”二字,那么,郑某所留下的这笔保险金就得用来偿还债务,郑某的这一案例,再一次提醒投保人在填写投保书时,切莫忽视受益人的指定。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