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帐户资金清算范围
1、在职职工劳动(工作)关系由本市转移到外省市的,或因一次性发放养老金等原因终止养老关系的,其个人帐户自即日起注销。
2、职工死亡或者在职职工出国(出境)定居且注销本市户籍的,其个人帐户自即日起注销。
二、办理清算手续
1、办理清算手续时,参保人应当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社保卡》或《医保卡》、养老保险终止的有关证明(如养老关系转移单)、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
2、参保人如仍有门急诊、急观、住院及家床的医疗费尚未报销,各类减负尚未申请的应暂不进行清算,需先完成上述医疗费用结算或报销后,再至区县医保中心办理个人帐户清算。
3、参保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另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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