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记者从英山县工商局获悉:近日,英山县身患心脏病的学生周某在该县工商局的调解帮助下,终于拿到了保险公司补偿的医疗费用12000元。
2012年9月,英山县理工中专学生周某因心脏病住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共计69507元,其中通过新农村合作医疗已报销36983元,个人尚承担住院治疗费用32524元。由于周某从小学到中专每年都购买了学生平安保险,于是周某遂向出售该保险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该保险公司因周某非初次患病而拒绝进行理赔,并与2012年12月28日向周某作出了不予理赔的《理赔决定通知书》。
周某及家人几次和保险公司交涉无果后,遂向县工商局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求助。接投诉后,英山县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经查,周某确实一直购买了学生平安保险,而保险公司在双方保险合同书上也确实规定了非初次患病不予理赔的事项。经进一步了解,周某家境贫困,其家庭还是低保救助对象,周某表示,自己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并未就保险合同书的具体事项作详尽的说明,自己也没有对合同书上众多事项的规定一一查看。
英山县工商局执法人员通过全面调查后,多次召集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并向该保险公司的省、市级公司进行了交涉,最终双方达成谅解,该保险公司于5月15日向周某补偿医疗费用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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