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按意外事故的构成,可能发生的疑义,做进一步的说明:
①外来:自身以外的有效原因。它是指伤害发生之前,致害物已存在于被保险人的身体之外,而不是在被保险人身体内部形成的,如结石、血栓等。通常外来的原因要大于内在身体的病因。本案例之外来的碰撞是轻微的外因而导致脑溢血,通常之人受此轻微碰撞均不致于死亡,主要原因是自身原有之疾病导致死亡,故非意外死亡。
②突发:在很短时间内突然发生,而不是较长时间内缓慢发生。只有并非出于被保险人的故意且不能预期的突发事故,才是意外。所以,铅中毒、汞中毒等均不被认为是意外伤害。
③剧烈:慢性、反复性的原因所引致之事故,并非意外原因、如职业病中尘肺、空气污染所引起的气喘等均非意外事故。
④单独且直接之原因:本案例主要、直接之原因是脑溢血,而非轻微的碰撞倒地。许多事故究竟是死于伤害抑系死于疾病,不易区别,必须基于因果关系学说。但具疾病或体质性因素,经由轻微外因而发生病症或使其症状恶化时,其外因不视为外来、突发且剧烈的事故。
意外伤害由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①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然是一个客观事实,而不是仅凭推断和臆想。有时候被保险人突然死亡的原因不明,出于人们意料之外。但由于不能证实被保险人是由于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②意外伤害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要求造成死亡、伤残的原因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而并不要求死亡、伤残的后果一定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因此,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之内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限结束后造成死亡或伤残,保险人可以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开始之前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限内才发生死亡、伤残的后果,保险人不予给付保险金。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