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办理参保人员医疗费申报手续
1.办理参保人员医疗费申报范围
参保人员的下列医疗费用,由单位向所属的社保分中心统一申报:
(1)“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
(2)生育保险实施前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3)住院前7日内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
(4)在外地住院医疗费用;
(5)转外埠住院、存法定节假日住院并出院或死亡、当月参保缴费当月住院等情况下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
(6)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
2.办理参保人员医疗费申报手续
(1)办理“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申报手续
①提供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就医的有关凭证,包括医保收据、处方底联、明细单及相关检查结果(原件或复印件)等全部票据(盖医保专用章)。
②填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中清支付审核单》(以下简称《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表》(以下简称《医疗费申请支付表》),并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报单据交接表》。
③用人单位携带上述资料,向所属社保分中心申报。
(2)办理住院前7口内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的申报手续
①住院前7日内急诊留观医疗费的申报方法和提供的材料与“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申报相同。
②医院提供的急诊留观证明。
③用人单位携带上述资料,向所属社保分中心中报。
(3)办理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的申报手续
①提供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的有关凭证资料。包括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的有效票据、处方底联,每次就医费用的全部明细清单;定点药店购药的有效票据和与之相对应的定点医院外购处方(加盖该医疗机构的外购专用章)。
②填报《天津市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申请支付审核单))(以下简称《医疗费补助申请支付审核单》)、《天津市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中请支付表))(以下简称《医疗费补助申请支付表》),并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报单据交接表》。
③用人单位携带参保人员上述门(急)诊就医材料,向所属社保分中心申报。首次申报时,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累计应达到1500元以上,以后每达到500元申报一次,年度最后饮申报不受此金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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