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进一步规范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经办业务工作的通知》,对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内退费、错误信息变更重新缴费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我区已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内缴费的参保居民,在缴费期结束之前发生死亡、转往区外、出国(境)定居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退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期个人缴费部分(不含利息)。符合退费条件的参保居民(代办人)办理退费时,持身份证、户口本、缴费凭证、死亡证明、医保转移或签订劳动合同参加职工医保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社区(村委会)填写《退费审批表》,经街道(乡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复核后,办理终止医保关系手续,然后到市、县(区)医保中心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办理退费手续。
《通知》还规定,新参保居民个人资料登记错误导致按照错误信息缴费的,在缴费期结束之前,由参保居民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缴费凭证及时到辖区所在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参保人员因类别错误、选择缴费档次错误导致选择标准错误缴费的,在缴费期结束之前,可以先办理退缴手续,在信息变更正确后再按规定重新办理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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