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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内医疗保险转移互认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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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提高广东省参保人的待遇,广东省有关部门下发了医疗保险转移的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广东省内医疗保险转移互认缴费年限。

  近日,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广东省内医保转移,缴费年限应累计计算。据悉,该政策将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只转个人账户不转统筹基金

  据了解,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为此次《通知》的适用人群。《通知》规定,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

  由于目前广东省医保大多为市级统筹,在以往的省内跨市的医保转移接续中,各市之间往往不互认年限,导致跨区域转移职工医保缴费年限需“清零”重新计算,这影响到职工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对此,《通知》做出明确规定,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但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退休医保需达最低缴费年限

  对于人员流动、医保年限互认而带来的退休医保待遇享受问题,《通知》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通知》表示,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需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求,同时必须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广州参保人为例,其在广东省各市参加医保的年限需累计满足广州市退休医保最低缴费年限15年,同时还需在广州实际参保累计10年,方可享受广州的退休医保待遇。

  对此,《通知》还补充表示,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但在曾参保地符合规定的,退休后可在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对于在曾参保地仍未符合规定的,《通知》表示,可选择在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或有参保缴费的户籍所在地,按照该地规定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用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参保人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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