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荷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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