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客户某公司是一家从事机械制造的民营企业,企业员工在参加社保和工伤保险的同时,还为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风险。当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其医疗费、护理费、工伤期间的生活补贴,都是由公司承担。员工在治疗结束后,受伤员工作为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员工获得保险金后又返还给公司财务。这似乎已经被投保单位认可的理赔方式,却被一位受伤员工在治疗结束后不辞而别否认了。原因是该员工在获得该企业的各项补偿后,又带走了由保险公司存入其账户的数千元保险金。因此,该投保单位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方式提出质疑的同时,并表示将中断续保。
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受伤员工在已经获得投保单位的医疗费用支付后,如果再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就属于额外收益,这不符合损失补偿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经过上级公司业管部门的同意,通过投保单位与被保险人双方协议,在被保险人获得单位赔偿后,将保险利益转让给投保单位,并授权投保单位申领保险金。
案例1:该公司员工张某在生产车间操作车床时,不慎左手受伤住院治疗,该公司为张某支付了3520元的医疗费,张某还同时享受其他补贴。治疗结束后,该员工将治疗收据和相关资料交回公司财务,并与公司签订书面赔偿协议,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获得公司赔偿后,将保险金权益转让给公司,以此保障该公司的合法利益。根据书面权益转让协议,投保单位即享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金的权利。保险公司在核实权益转让真实性后,可以直接将保险金转账到单位指定账户。这种保险利益权益转让的形式,受到了投保单位和被保险人一致认可,也因此延续了这项保险业务。
案例2:某矿山发生一起工伤死亡事故,造成员工陈某当场死亡,死者家属提出100万元赔偿,后经协商赔偿金降到75万元。由于该矿山已经为工人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补偿工伤保险,可以获得58万元的保险赔偿。但死者家属对于这一赔偿协议的确定性表示疑虑,执意要等到赔偿金领取后才答应尸体火化。因为保险公司在处理案件时,可能会遇到材料不全和审批程序等问题,不能保证在很短的时间内处理完毕。经过请示,先由具有保险利益的受益人与矿山签订书面赔偿协议,明确约定受益人在获得投保单位的赔偿后,将获取保险金权益转让给投保单位。至此,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书面权益转让协议,在核实权益转让真实性后,直接将保险金转账到投保单位指定的账户,一个本来很棘手的死亡赔偿金问题,很快得到了解决,双方当事人对此解决方式都表示满意。
值得注意的问题:权益转让时间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即保险利益转让人应该获取既得的保险金权益之后,才能确保双方的合法利益。投保单位和被保险人不能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提前签署转让协议,这也是防范道德风险的客观要求。还应该注意的是,在办理赔偿的手续时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防止产生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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