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今天印发了《关于完善生育津贴计发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今年六月起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方式。
根据《通知》,用人单位不论按哪种方式申领生育津贴,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都应当视同职工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产假工资(生育津贴),不能等申领了生育津贴后才发放给职工。
用工单位必须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产假工资
从2013年6月起,广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生育津贴按以下规则执行:
用人单位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正常产假天数,给予一次计发办理申领手续前参保人应享受的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一次领取参保人应享受的生育津贴后,参保人余下产假天数应享受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仍继续参保、缴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生育津贴按月计发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停止参保、缴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计发其欠费当月及继续欠费月度的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不论按以上的那种方式申领生育津贴,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都应当视同职工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产假工资(生育津贴),不能等申领了生育津贴后才发放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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