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与生育保险待遇处乔善骏处长做客“网络在线问政”,就“工伤生育保险待遇专题”方面的工作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
对于生育津贴的办理问题,乔处长介绍说,生育后每月(最早为生育后的次月)的1~15日,可到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办理时需携带以下材料:(1)生育职工本人的《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3)《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单位填写完整并签章);(4)职工本人在青岛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注:市内三区职工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账户)。
而对于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问题,乔处长表示,按照政策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因此,同一单位职工在同一年生育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相同,而2012年12月生宝宝的职工和2013年1月生宝宝的职工,虽然生产时间只相差一个月,但享受的生育津贴可能会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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