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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完善医疗救助保险 为民助医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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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乌鲁木齐通过初步建立的医疗救助体系有效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体医疗困难,为维护城乡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于二类救助对象,享受以下医疗救助待遇:

  1、住院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应由个人自付治疗费用按50%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10000元)实行救助;

  2、门诊救助按二个层次进行救助,救助对象门诊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应由个人自付治疗费用中:特殊慢性病(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特殊慢性病医疗本》)门诊费用按70%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元)实行救助;大病(尿毒症的肾透析、各种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药、各种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及血液病)门诊费用按80%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4000元)实行救助。

  城乡困难群体申报医疗救助程序:

  一类救助对象在我市确定的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就医,所有需要我市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费用都由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垫付,救助对象个人只需支付应由个人支付费用即可办理出院手续(其中全额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人员、农村五保户所需基本医疗服务费用在规定的限额内全部由我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二类救助对象凭住院票据在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实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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