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指的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其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它具体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等类型。人寿保险的显著特点是其长期性,其合同期限一般在五年以上,甚至可以长达人的一生。本条所指的“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其包括的范围很广泛,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还包括各类财产保险。只有正确理解了上述概念,才能准确把握您持有的保险合同适用的索赔时效期间为多长。
保险索赔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关于时效中止与中断的规定,在保险索赔时效中同样适用。
索赔请求受法定的时效期间限制,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届满而导致索赔权依法消灭。时效期满后,如保险人继续予以理赔的,其理赔行为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报案与索赔是不同性质的行为,如果保险条款分别对其规定了期限要求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受其约束。根据国家保监会的批复,保险条款中关于索赔时限、通知期限的规定,不是一种时效规定,而是当事人约定的一项合同义务。但保险条款的此类约定不得与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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