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保寿发[2009]216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具体要看保障责任,如果是意外身故,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残疾按照残疾等级对应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意外医疗按照实际的治疗费用提供的发票报销,报销范围一般为社保用药,报销比例和免赔额详见条款,意外住院津贴则是按照因为意外而住院的天数每天给付津贴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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