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犹豫期
您在收到本附加合同后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同时必须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
第十三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福禄双至重疾险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福禄双至重疾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福禄双至重疾险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福禄双至重疾险合同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不可分割,必须与《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同时投保。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福禄双至重疾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5周岁。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所附主合同《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的基本保险金额保持一致。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第十五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时的年龄未满4周岁,则保险金额为下表中规定的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第十五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时的年龄已满4周岁,则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福禄双至重疾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生命关爱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终末期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终末期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终末期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终末期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本附加合同至被保险人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期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同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
第八条保险费率的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但须向监管机构备案。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会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您,如您同意,则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如不同意,则您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相关内容参见第十三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九条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生命关爱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福禄双至重疾险金或生命关爱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理、血液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同时必须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四条福禄双至重疾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主合同解除、期满或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
三、本附加合同内约定的其它终止情况。
第十五条终末期疾病定义
买福禄双至重疾险的人被确诊为疾病的终末期状态。疾病已无法以现有的医疗技术医治缓解,并且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将于未来六个月内死亡。在家属及患者的要求和医师的同意下积极治疗已被放弃,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此疾病状态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前已经确诊并且具有医疗证明文件和临床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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