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内容: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5月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附加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与主险合同规定一致。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主被保险人)及配偶和子女(连带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主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8人。
二、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且持有效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主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主被保险人,凡在主被保险人投保时,凡主被保险人的配偶(20-60周岁)和子女(90天-22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在缴纳相应保险费后,可以成为本保险的连带被保险人。如符合投保条件的投保单位员工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时因故不能正常工作的,其参加本保险的日期自其恢复正常工作时开始。凡出生90天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且持有效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如符合投保条件的投保单位员工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时因故不能正常工作的,其参加本保险的日期自其恢复正常工作时开始。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15日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感染SARS病毒,并因此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感染SARS病毒后接受住院治疗又被排除感染SARS病毒的,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至确认排除感染SARS病毒日的前一天为止。本合同生效15日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感染SARS病毒,并因此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每一被保险人每一保单年度最高给付天数为90天。
二、本合同生效15日后,被保险人被确定为感染SARS病毒的疑似病例并住院,后经确诊为感染SARS病毒的,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自被保险人被确认为疑似病例住院当日起开始计算。
三、本合同生效15日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感染SARS病毒,并因此住院治疗,没有被排除感染SARS病毒,且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期满之日起30日内康复出院的,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康复祝贺金,若被保险人因被确诊感染SARS病毒而住院治疗并最终康复出院的,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康复祝贺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被确诊感染SARS病毒而开始住院治疗,至保险期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30日止。
五、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为100天。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日前或本合同生效15日内被保险人已被确诊感染了SARS病毒;
二、本合同生效日前或本合同生效15日内被保险人被确定为感染SARS病毒的疑似病例。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保险期满当日24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日住院补贴保险金为人民币50元,康复祝贺金为人民币10001,000元。
二、缴费标准详见本合同《团体特种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保费表》、《团体特种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保险费调整系数表》。
第七条如实告知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按本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否则,若由于延迟通知导致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人由此而增加的额外勘查和检验等费用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通知延迟的除外。因延迟通知导致证据丧失或者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申领各项保险金须提供保险凭证、投保人出具的单位证明、相应的缴费凭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本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2、政府规定的SARS患者指定收治医院住院所在的提供的医疗诊断书、病史记录、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单据。
3、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如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的变动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办理加保手续,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其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一经生效,保险人不接受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变更的内容和形式不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保险权益的转换被保险人可将康复祝贺金以趸缴方式投保申请转换当时保险人认可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按被保险人申请转换时年龄所对应新合同趸缴保险费的95%收取保险费。
第十五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释义一、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SARS: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疑似非典型肺炎的确诊,以国家疾病预防中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疑似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为依据,并由地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证明为准。
三、康复出院:病人在康复出院时,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未用退热药物,体温正常7天以上;
2、呼吸系统症状明显改善;
3、胸部影象学的表现有明显的吸收。
四、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未满期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手续费)保险费×80%×(1-n/12),n为未经过月数本合同生效月数,不足月的按1个月计算部分不计。
六、合同生效日:为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保险费的次日。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特种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保费表(一年期)
单位:元/份/人平均投保年龄90天-35岁36-45岁46-55岁56-60岁保费26273040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特种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保险费调整系数表保险期间3个月6个月调整系数0.40.6注:主被保险人与连带被保险人均适用以上缴费标准。
未满期保费
1、投保《团体特种疾病定期寿险》条款,保险期间为3个月和6个月的未满期保费计算公式为: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90%×(1-n/m)。
其中n为本合同生效月数,不足月的按1个月计算,m为保险期间月数。
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未满期保费计算公式与条款相同。
2、投保《团体特种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保险期间为3个月和6个月的未满期保费计算公式为: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80%×(1-n/m)。
其中n为本合同生效月数,不足月的按1个月计算,m为保险期间月数。
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未满期保费计算公式与条款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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