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医保大病统筹是指规定一个起付线,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完全根据当地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待遇水平而定,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比例支付。它区别于基本医疗保险。
大病统筹是我国医疗保险的一种模式,由于条件所限,目前只能做到市级统筹,各地对此项制度有不同的做法,例如北京的大病统筹,上海的住院医疗保险统筹,但其制定都是遵循“小病分流,大病统筹”的原则。
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对这一概念的理解要把握三点:
一是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必须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
二是必须是提供给参保人员的才有可能是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提供给非参保人的不可能是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
三是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必须是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其他一些非必需的如娱乐设施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我公司为员工统一参加了大病医疗费统筹(以下简称统筹),保证本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患大病时得到基本医疗,均衡企业医疗费用负担。
大病统筹的原则是:互助互济,风险共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负担。
大病统筹的具体相关事宜简介如下:
一、统筹实行基金制度。
区、县建立统筹基金,全市建立统筹调剂基金。按“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份储备”的原则筹集,专项用于大病医疗费用的支出。
二、统筹范围:
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者30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属于统筹范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统筹范围: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6、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
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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